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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裡有兩張整理得很好的表格,想了解婚姻平權法案的人可以看一下。對婚姻平權法案一知半解卻又充滿偏見的人更要詳細閱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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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前聽到某某委員(以及一些恐同症患者)說,若把法律條文裡的「父母」稱謂改為「雙親」,以後的小孩都不會叫父母「父母」、不會叫祖父母「祖父母」了!⋯⋯嘁,從來沒有聽過這麼白癡的話,這樣失智的人也能當立法委員,真是不可思議。難道我們叫父母「父母」〈或是「爹娘」或是「爸媽」或是「爹地媽咪」或是「歐豆桑歐尬桑」〉是法律規定的?甚至還有人花錢打廣告炒作這個話題,愚蠢還怕別人不知道,真是可憐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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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賴英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